江苏省出台降低服务业水电气价格政策 2006/03/20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近期江苏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5]347号),决定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 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商业服务业用电价格分类,商业服务业用水价格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商业服务业用的天然气、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按工业用气类价格执行,取消商业服务业用气价格分类;取消商业照明类用电价格,按其他照明类用电价格执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与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同时,对商业服务业的冷藏、冷冻、中央空调用电等动力用电价格仍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通知还规定,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