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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应由业主物业公司协定


时间:2009-03-05 19:48:12来源:中山日报 2009年3月4日 第 5161 期 A6版 作者: 点击:

物业费应由业主物业公司协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31生效,中山日报记者就中山市物业费停车费调价一事专访了中山大学中国第三产业研究中心主任李江帆教授,现将采访稿《物业费应由业主物业公司协定》转载如下:

资料图片

 

    李江帆:我国第三产业研究的领军人物,广东省第三产业研究会会长,英国剑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在第三产业经济研究中居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其专著《第三产业经济学》获中国经济学最高奖--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奖。他曾应国务院秘书长邀请,赴中南海商讨中国第三产业发展大计,研究成果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采用。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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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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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沾亲带故",成了"利益相关者",甚至开发商往往是"父亲"(父公司),物业公司是"儿子"(子公司),由"父亲""父爱主义"原则代"儿子"提出涨价要求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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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如果还有房子没有卖出,那他也算是业主,业主当然要按其拥有的房子面积缴纳物业费。停车位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理由已买房或买车的业主来承担开发商空置房应分摊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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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听证应该考虑两方面的意见,一方面确保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要让物业公司有利可图,因此,政府应当不偏不倚,不能偏袒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也不能片面照顾业主的利益而损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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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生效,《新条例》对于我市目前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调价的讨论有着怎样的指导意义?昨日,记者连线中山大学中国第三产业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江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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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物业服务费是涉及物业公司的收费问题,这次中山提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涨价40%申请的却是房地产协会,市民对此有疑虑,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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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这是由于我国特别的物业公司体制造成的。本来,物业公司应该是与房地产公司不相干的独立公司,但目前我国大部分物业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组建的。开发商通常会将自己拥有产权的一些物业设施和公共设置交给自己组建的物业公司来管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沾亲带故,成了利益相关者,甚至开发商往往是 “父亲(父公司),物业公司是儿子(子公司)。由父亲父爱主义原则代儿子提出涨价要求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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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这个是现实逻辑,但是理论上,房地产协会是否有资格提出要求物业服务费涨价的申请,真的要提的话也应该由类似于物业公司协会这种机构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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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房地产协会没有资格。物业公司协会不是物业服务的提供商,也没有资格。物业服务费是否涨价,应当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因为,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的供给者,业主是物业服务的需求者。业主从市场上选择合适服务供给者为自己服务,双方讨价还价达成一致就成交,只要有一方不接受,交易就无法进行。
    
通俗地讲,业主是雇主,是主人,是老板,物业公司是雇工,是仆人,是打工者,是业主雇物业公司打工的。物业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虽有资格对自己的服务产品(物业服务)提出涨价要求,但必须业主接受才行,因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双方决定的,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没有资格单方面决定价格。在农贸市场上,菜农可声称菜要价涨40%甚至400%,但如顾客不接受,说了也是白说,因人家不买他的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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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但是现实却似乎是仆人说话比主人大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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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这是很奇怪的现实,关键是物业公司带有某种垄断性质,主人不能撤换它。据估计,70% 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组建的,有的甚至父子名字都一样。由于开发商通常掌握了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源和一些公共资源,并将这些资源交付自己组建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这就使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地位,无形中给物业公司带来了话事权。至于主人(业主)如果没有组成业主委员会,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行使主人的权利。主人处于弱势,仆人反而处于强势;主人无法选择、决定或撤换仆人,非组织状态的业主无法与带有垄断性质的物业公司进行平等对话。
    
这好比是去市场买菜,我嫌您的菜贵,质量不好,不买您的,想去别家买,您非要强迫我按您提出的价格来买,这不是很奇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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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既然物业公司具有替代性,那您觉得是否应该把物业费和停车费的定价权还给市场,由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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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目前还不行。我国的业主委员会还不健全,很多住宅小区没有成立有权威性的业主委员会,无法代表业主砍价。而物业服务公司大部分是发展商的 “儿子,物业公司的权力比业主大,甚至要凌驾于业主之上管理业主。在这种现状下,政府应当起到维护业主利益,保证社会公平的作用,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裁决。因此,我认为,在业主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的时期和空间里,物业管理费还是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当业主委员会成熟后,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面对物业公司时,政府才应当退出,由业主委员会掌握小区的管理权,物业服务费才能够实行真正的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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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新条例》提出,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也应当缴纳物业费,那您觉得未售出的停车位是否也应该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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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当然。开发商如果还有房子没有卖出,那他也算是业主,业主当然要按其拥有的房子面积缴纳物业费。停车位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理由已买房或买车的业主来承担开发商空置房应分摊的物业费。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随着买房和买车位的人增多,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应该减少,分摊的费用就应该越来越少。
    
这个问题很好理解,您想象一下,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是有血缘关系,物业公司怎么可能允许开发商不交物业费呢?写字楼的公摊费用应按照实际的户数,而不是按照实际出售的户数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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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但是,目前业主怎样才能监督开发商是否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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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没办法监督。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散沙一团,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和物业公司平等对话的能力,自然也就没有监督开发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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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所有这些怪象都是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纠葛不清的关系造成的,您觉得怎样才能理顺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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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从根本上讲,只有等业主委员会真正壮大、正常运转,履行主人的权力,保姆服务不好,我就换人。《新条例》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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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了解,目前中山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要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到房协备案,这就导致物业公司可能给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人为设阻,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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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这是不合理的。这就好比说,主人声明对房子拥有产权,必须由仆人出具证明,必须到仆人的亲戚家去备案。这逻辑很奇怪。《新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资格对成立业主委员会表态,同意或反对。地方的规定和全省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以全省的规定为依据。
    
无论是从产权,从物业管理条例,从服务需求来说,这都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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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目前,关于物业费和停车费调价的事情引起很大反响,您觉得,这件事政府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一个比较完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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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帆:我认为,业主有理由向房协提出对物业公司70%亏损面的质疑,因为此统计分析没有业主的监督。如果我是业主,我会比较相信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调研。退一步说,即使真有亏损,那也不能成为涨价的理由。亏损既可能是价格偏低造成的,也可能由内部经营不善,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造成的。如是前者,应通过产品提价解决。如是后者,亏损只能通过内部消化来解决。试想,假如空调机市场价位没有提高甚至有所减低时,空调机的生产厂家,能以本企业亏损为由要求将自产空调机提价吗?若它一意孤行,市场就不买账,将没有人买他的产品。它最后不得不靠内部消化解决。更何况在金融危机时期,生产要素如能源、钢材、煤炭在降价,消费品也在降价,物业服务的成本也在降低,要求物业服务费作大幅度涨价是不合适的。
    
从长远来看,政府应当规范物业公司管理制度,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营造物业公司平等经营的环境,形成业主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制度,打破物业公司凭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血缘关系而拥有的垄断特权。
    
从目前来说,政府应当站在凌驾于与物业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之上的公正地位,监管物业公司的成本、收益,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统筹双方利益,做出正确决策。
    
物价听证应该考虑两方面的意见,一方面确保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要让物业公司有利可图,因此,政府应当不偏不倚,不能偏袒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也不能片面照顾业主的利益而损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吴娟

 点击此处下载全文:中山日报2008.3.4.采访《物业费应由业主物业公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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