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生产性科技服务业是指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服务的产业,是科技服务业的主体,对于产业互动和融合发展起着关键的技术职称作用,具有市场前景广、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等特征。 “十二五” 期间,我国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但服务业总体滞后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有源头创新能力、有影响的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对一、二产业的支持和引领作用不够,综合竞争力还须进一步提升。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生产性科技服务业理解不够,界定不明确,导致促进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没有落实。对于最重要的研发设计往往仅理解为前期的方案设想和纸面设计,而把决定其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实验、试制、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过程、小批量,多品种的样件配套开发等环节排除在服务业之外,从而导致这些企业未能纳入生产性科技服务业,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 目前软件企按照科技服务业政策,实行3%的税率,而从事设计研发,新产品试制的企业,由于未按服务业对待,要按17%的税率纳税。实际上软件开发和设计研发都是高度依赖智力的服务行业。一般说来,设计研发比软件开发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难度要大得多。一个新产品要经过多次实验,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后,才能转换成实际生产力。由于研制过程未形成规模生产,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成本)和代价较高,又难获得进项抵扣,按17%缴纳增值税,负担太重,影响了这些企业按照科学规律,严格完成从试制到中试整个过程的积极性,往往是浅尝轧止,停留在实验样品阶段,转化不成实际生产力。 为促进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议: 一、将设计研发、配套开发纳入服务业范围,享受服务业的待遇。 明确界定生产性科技服务业范畴。把从事设计研发,特别是为企业提供新产品设计、试制、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及小批量、多品种样件配套开发明确纳入生产性科技服务业,执行服务业6% 的税率(软件业是3%)。有了明确的界定,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科技服务的含金量,加快制造业产品升级换代,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 实际上,营改增后对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按6%税率征收,不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作为接受服务的产业链下游企业,会缴纳初样、正样或配套样件不足17%部分的税额。下游企业接受配套服务,节省了试制费,这部分税款和开发成本相较微不足道,不会加重他们的负担。合理调节产业链各环节的税负,鼓励创新,有利于改变经济发展模式,从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 二、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建议把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的认定从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加强事后复核。企业按照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主业(营业执照上核定)直接申报备案为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经营范围和主业发生变化,再按实际标准变更。 三、取消不必要的资格认证和特定优惠,给企业同等国民待遇。 目前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有一些前置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创新型企业认证,软件企业认证等。认证占据了政府资源,加重了企业负担:如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就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获得一份审计报告要花费几万到十几万元,企业还须专门安排人员来对付认证。名目繁多的特定优惠诱使个别企业去钻营争取。并且这种认证本身就不科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软件企业等是企业干出来的,而不应是整合资源再经包装后认证出来的。 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资格认证和特定优惠,实行普惠政策,给企业同等国民待遇,在公平的环境挖掘潜力,良性竞争,对促进中、小微型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发展特别有利。同时还可以释放政务资源,堵塞权力寻租漏洞,提高服务效率,形成风清气正的创业、创新环境。 |